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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待被监管人罪

目前发生在中国大陆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邪恶迫害,不仅仅违背了人间道德正义,同时也违犯了人世间的法律。

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,一方面当学员在受到邪恶迫害时,可以直言告诉它是在犯什么罪,将会起到震慑邪恶的作用;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集证据,供起诉邪恶之用。

二、虐待被监管人罪

1.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和特征

虐待被监管人罪是,是指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,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(1)本罪的客体,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。

(2)本罪的客观方面,表现为违反国家监管法规规定,对被监管人员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。殴打,即用暴力手段打击被监管人的身体,使其受皮肉之苦。体罚虐待,则是指对被监管人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肉体折磨,例如,针刺、悬吊、冷冻、火烤等非人道的措施。构成本罪,不仅指监管人员亲自实施上述行为,也包括他们指使被监管人员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。

(3)本罪的主体,是特殊的主体,即只能是在监管机构中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。其他非监管人员不能独立构成本罪,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。

(4)本罪的主观方面,表现为故意,即明知自己是在殴打,体罚虐待被监管人,而故意为之。

2.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认定

(1) 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虐待被监管人违法行为的界限
依照刑法规定,虐待被监管人,“情节严重”,主要是指经常殴打,体罚虐待行为给被监管人造成严重后果;实施虐待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等。实施虐待行为,情节不严重的,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不应定罪判刑。

(2) 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对监管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的界限。
为了维护监管秩序,促进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,我国的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于某些违反监管法规的人,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。例如,禁闭,还可以使用戒具,如手铐、脚镣、警棍、警绳来防范制止被监管人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。对此不能与虐待被监管人混为一谈。

(3)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的界限。参见刑讯逼供罪的相关论述。

3. 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罚

刑法第248条规定,虐待被监管人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按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规定从重处罚。

------摘自《警察职务犯罪研究 》

附录 A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四十八条
监狱、拘留所、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。

第二百三十二条
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二百三十四条
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附录 B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

第一章 第七条
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,其人身安全、合法财产和辩护、申诉、控告、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。
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监规纪律,服从管理,接受教育,参加劳动。

第二章 第十四条
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  索要、接受、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;
(二) 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;
(三) 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、虐待罪犯;
(四)  侮辱罪犯的人格;
(五) 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;
(六)  为谋取私利,利用罪犯提供劳务;
(七)  违反规定,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;
(八) 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;
(九)  其他违法行为。
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未构成犯罪
的,应当予以行政处分。

附录 C:

参考书目: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北京:法律出版社, 1997.3
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,北京:法律出版社, 1995.1
2. 《警察职务犯罪研究 》,主编 邓国良,警察法学文库,江西高校出版社,1999.12

香港大法弟子整理
2000年12月5日